(2016)粤06民终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智敏与卢思君、黄英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思君,黄英毅,潘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2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思君,女,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毅,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万超,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智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卢思君、黄英毅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思君、黄英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