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75mg/100ml)驾驶鄂N6XX**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47省道行驶至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八组路段时,遇胡某某驾驶鄂N0XX**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其前方行驶,魏某某采取措施不力,驾车与鄂N0XX**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鄂N6XX**大众牌小型轿车,沿247省道行驶至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八组路段时,遇前方胡某某驾驶鄂N0XX**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行驶,魏某某采取措施不力,驾车与鄂N0XX**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某与胡某某商议报警,其明知胡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魏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传唤其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3mg/100ml,交通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75mg/100ml。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并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47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本院委托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魏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潜江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潜公交(渔洋)认字第(2015)M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15)毒鉴字第60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潜江驰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胡圣臣所书谅解书,潜江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2016)刑潜社调字05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和潜江市拟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潜江市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并表示愿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对被告人魏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