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春友、张华诉被告罗洪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友,张华,罗洪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288号原告:罗春友,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华,女,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洪亮,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友、张华诉被告罗洪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友、张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友、张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友、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