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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春才与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才,魏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252号原告李春才,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魏颖,男,1978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才诉被告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魏颖价值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苏建超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郑市和庄镇解放中路西侧F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魏颖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苏建超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郑市和庄镇解放中路西侧F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号)一套。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李春才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晓  莉审 判 员 赵  西  璞人民陪审员 闫  合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璐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