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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吴晓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吴晓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950号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春晖锦苑4幢105室。负责人苏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团结,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萍。委托代理人沈伟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吴晓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团结,被告吴晓萍委托代理人沈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称: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14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改判,撤销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14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晓萍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负责小区的监控与门禁系统,偶尔做保安的替班,从入职至2015年6月中旬上班时间为8:00至17:00,2015年6月中旬之后为6:45至18:45。原告没有足额支付被告2015年8月、9月工资,为被告缴纳了2015年4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9月12日起被告未再上班,2015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2015年9月11日至9月14日无故旷工3天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912.4元;2、加班费13454元;3、2015年6月至9月高温补贴800元;4、2015年8月、9月工资5402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55.2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原告支付被告:1、加班费差额150.45元;2、2015年8月、9月工资4076.62元;3、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73.37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8.5元。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作证、银行对账单、排班表、保安工作制度、处罚通知、巡逻登记表、劳动争议申诉登记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加班费,本院根据被告的出勤表、签到表、排班表,并扣除合理的用餐时间,认定截止2015年7月,被告平时加班66小时,双休日加班172小时,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支付被告的工资总额已经超过了被告的应付工资总额,不存在差额。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告虽然与被告通过员工登记表、转正申请表等文件确定了劳资双方的关系,但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书,工资也未足额发放,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采用欺诈手段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被告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原告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73.37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认为被告未遵守员工守则,2014年9月11日至9月14日旷工3天,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2015年9月12日、9月13日为双休日,原告实行6天12小时工作制,加班已经超过法定标准,加班应与被告协商一致后安排,且2015年9月14日被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8.5元。被告的工作岗位主要是负责小区的监控与门禁系统,工作环境安装了空调,故不存在高温费。关于2015年8月、9月未付工资数额,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晓萍2015年8月、9月工资4076.62元。二、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晓萍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73.37元。三、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晓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心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