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史连喜与史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喜,史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008号原告史连喜。被告史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连喜诉被告史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连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连喜撤回对被告史平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晓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东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