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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史连喜与史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连喜,史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008号原告史连喜。被告史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连喜诉被告史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连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连喜撤回对被告史平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晓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东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