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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梁家成与冯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成,冯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龙民初字第210号原告梁家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雷州,现为××人寿保险××山××公司(××人寿)员工,公民身份号码×××0056。被告冯娟秀,女,汉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028。原告梁家成诉被告冯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家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娟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家成诉称,被告冯娟秀以种植资金困难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冯娟秀借款后,至今尚未还本付息。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月利率按2%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梁家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梁家成的身份;2、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冯娟秀的身份;3、借条2份,证明被告冯娟秀向原告梁家成借款25000元;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梁家成通过银行转账被告冯娟秀23000元;5、照片,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的照像。被告冯娟秀缺席并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梁家成提交的5份证据,被告冯娟秀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被告冯娟秀以种植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梁家成2次借款共计25000元并签订《借条》2份。其中一笔借款20000元;另一笔借款为5000元。原、被告约定,借款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签订后,原告梁家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被告冯娟秀23000元,支付现金2000元。被告冯娟秀借款后至今没有还本付息。原告梁家成多次追要,被告冯娟秀却逃避,遂引起纠纷。2015年11月30日,原告梁家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冯娟秀给原告梁家成立下的《借条》2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梁家成已履行出借两笔借款共计25000元的义务,原、被告借款时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梁家成已多次寻找被告冯娟秀要求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但被告冯娟秀借款后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梁家成请求被告冯娟秀偿还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的规定,原、被告约定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超出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范围,原告梁家成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娟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娟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家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月利率按2%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冯娟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慧瑾附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