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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蒋卫华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卫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卫华,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法定代表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蒋卫华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171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