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育凡信用卡纠纷2016民终37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育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育凡,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吴育凡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通过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育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筱锴审 判 员 杨晓怡代理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