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臣诉被告张树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臣,张树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14号原告郭广臣,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被告张树森,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臣诉被告张树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8535.00元,减半收取4267.50元,由原告郭广臣负担。审 判 长 孙 增审 判 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孙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