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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广臣诉被告张树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臣,张树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14号原告郭广臣,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被告张树森,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臣诉被告张树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本案受理费8535.00元,减半收取4267.50元,由原告郭广臣负担。审 判 长  孙 增审 判 员  王立军人民陪审员  孙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