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项秀华诉杨秀贵、林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秀华,杨秀贵,林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597号原告(申请人):项秀华,女,生于1972年4月1日,汉族,农民,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杨秀贵,男,生于1951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告:林燕,女,生于1982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南河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90540333-0。负责人:罗宗彬,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秀华诉被告杨秀贵、林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秀华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至今仍在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需再行腰椎滑脱手术,经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预计还需费用30000元,现原告无力支付医疗费,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申请先予执行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赔偿的费用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项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项秀华医疗费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