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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某与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1361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继亮,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某甲,打工。原告姜某与被告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委托代理人蒋继亮、被告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滕某乙。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挣钱(每月工资4000余元)也不给女方花销。原告曾于2014年、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女儿小,且心软而撤回起诉。而被告反而变本加厉,仍是恶语相加,打骂原告,致原告无法忍受。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依法分割。被告滕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跟别人打工,每月工资仅2000余元,并非4000余元。至于住房,是借别人钱建的,现仍欠别人20000余元。这些情况,原告均清楚。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还想和原告一起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本次婚姻之前,均有过一次婚姻,并离异。2004年初,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滕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生活当中,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双方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了一层75平方米住房,现仍欠他人借款20000余元。被告滕某甲现跟别人打工,每月工资2000余元。近二三年来,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2014年和2015年,原告姜某二次向铜山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而主动撤回起诉。2016年2月3日,原告姜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2014)铜民初字第00200号及(2015)铜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04年自由恋爱,在经过多年的相处和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姻生活当中,双方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近二三年以来,双方因为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但并非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也主要是缺乏交流沟通所致。原告姜某曾于2014年、2015年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而主动撤回起诉,也说明其为了幼小的孩子有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而被告滕某甲仍希望和原告一起好好生活,并愿意改正缺点错误,请求原告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如夫妻双方能够加强交流沟通,消化矛盾,并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