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刘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1996年11月15日出生吉林省于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上网列逃,同年10月2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蛟河市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0月27日解回后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李兆明,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20时许,在榆树市新立镇北外环桥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等人无故将李某甲、王某乙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王某乙均系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此次犯罪只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日20时许,在榆树市新立镇北外环桥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等人无故将李某甲、王某乙殴打,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王某乙均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占海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李某甲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10月26日15时许,蛟河市站前顺达旅店旅客登记系统报警,蛟河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在该旅店将网上逃犯刘某抓获。2015年10月27日22时许,榆树市公安局新立派出所在榆树市海阔天空歌厅门口将王某某抓获。3.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10月26日17时刘某由蛟河市公安局长安街派出所民警送至蛟河市看守所羁押。4.门诊手册证实,王某乙于2015年5月4日因右眼挫伤、泪小管断裂伤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就诊。李某甲于2015年5月3日因左眼挫伤,内眦部皮肤撕裂伤在榆树市医院就诊。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刘某、王某某列为网上逃犯,后因二人被抓获于2015年10月28日被撤销网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二人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撤诉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占海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王某乙和李某甲撤回对王某某、刘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二)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王某乙系泪小管断裂吻合术后,泪道畅通,系轻微伤;李某甲系左眼内眦部皮肤撕裂伤,系轻微伤。(三)证人证言1.证人艾某某证言证实,大伙还叫我艾新,2015年5月3日晚上5点多钟左右,我和王某某、刘某、张某某、王某丙、刘某的对象我们一起在王某某家吃饭,喝完酒后有几个人说要骑摩托车回家,王某某就说送我们,我和王某丙先走的,王某某后来给我打电话说刘某和张某某在大桥上撞车了。我就赶紧去了北外环的桥,我看见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在大桥上,没看见王某某在桥上,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没撞车,我逗你玩呢。几分钟后,王某某和刘某、张某某骑摩托车来了,张某某过去和李某甲等人说话,说什么我没听见,我就骑摩托车驮着王某丙要回家,刚走没多远,王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我调头回到桥上后看见王某某骂李某甲,用脚踹李某甲肚子一脚,将李某甲踹趴在摩托车上了,王某某又用拳头打李某甲头部几拳,张某某就拉着王某某,但没拉住,王某某和李某甲就互相打了起来。王某乙这时就过去拉李某甲,刘某就说谁打我二哥(指王某某)来的。刘某当时手里拿着手机打了王某乙面部一下,当时王某乙眼睛就出血了,我就要过去打李某甲,李某乙过来踹我腿,我就跟李某乙踹起来了,张某某就过来拉仗,李某甲和王某乙、李某乙就往桥下跑,王某某和刘某就去追,张某某就去拦刘某,刘某又骑摩托车追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他们,王某某也要去追,我就对王某某说X他妈的,在这里还能挨打,你等会,咱们找人。我就把王某某拽住了,王某某就对我说你给大哥(李红吉)打电话,找人让他们过来。王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子,将李某甲他们几个的摩托车给砸了。我知道李红吉没有电话,我就给侯佳楠打电话说你快过来吧,王某某在大桥这里跟别人打起来了,差点打到我了,你过来帮忙来。王某某对我说咱们去接侯佳楠他们,我和王某某一人骑了一台摩托车到二良修理部,王某某就对侯佳楠、李红吉说走,打他们去。我们往回走的时候,我看见王佳兴开车从我们身边过去了,三四分钟后我和王某某、侯佳楠、李红吉就到了大桥。王某某从摩托车上拿了两根铁棍子,王某某给李红吉一个,我就和王某某在前边走,侯佳楠和李红吉在我们身后跟着,我们走到桥下时看见李某甲几个人都在桥下拐弯处站着,我就问他们咋的了。李某甲说王某乙住院了。这时王某某看见李某甲就说我今天揍的就是李某甲,你记住我叫王二龙,王某某手拿铁棍子就奔李某甲去了,用铁棍子打李某甲后背几下子,李某甲抱着头往桥上跑,李红吉也拿铁棍子追李某甲,被张某某拦住了并将他手里的铁棍子抢下去了,我就拽着王某某,我看拦不住王某某,我就用手将李某甲护到了胳膊下边,我用手推王某某说你虎啊,再打打死了。王某某就说我骑摩托车撞死你得了。王某某就将摩托车打着火了,王某某骑摩托车奔李某甲开去了,李某甲就从桥侧边跑下去了,王某某就对李某乙几个人说我是太平王二龙,你们要是不服就找我。王某某又对我说你到医院去看看王某乙,看看打啥样。然后王某某就驮着侯佳楠,我驮着李红吉就走了。快到新立镇卫生院时,李红吉就上了王某某的摩托车,我就到新立卫生院去看王某乙了,王某乙当时右侧眼睛蒙着纱布,李某甲左眼睛出血了。王某乙的伤是刘某用手机打的,李某甲眼睛的伤是王某某用拳头打。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20时左右,我和李某甲、王某乙、魏某某、翟某某我们去新立北外环桥上玩。当时我和李某甲、王某乙在桥上,魏某某和翟某某在桥下,这时王某某等人骑摩托车经过,他们刚过去就返回来了,王某某将摩托车停下后就奔李某甲去了,一脚就踹李某甲大腿上了,又用拳头打李某甲头部几下,李某甲就拽住王某某脖领子,然后他俩就打起来了。我和王某乙就去拉仗,这时跟王某某一起来的四五个人也从摩托车上下来去打李某甲,我和王某乙拉着,王某乙当时站在王某某和李某甲中间,想分两人让他们别打了,我在后面拽李某甲,跟王某某一起的张某某就过来拉着,李某甲趁机就跟我们一起往桥下走,王某乙跟我说他眼睛出血了,然后他就给王佳兴打电话说去医院,王佳兴就开车把王某乙拉去新立镇中心医院了。这时与王某某一起来的一个男的用拳头打李某甲后脑勺六七拳,又用脚踹李某甲腿部两脚,被张某某给拽了下来,王某某就一直站在桥上问谁是李某甲,李某甲也没吱声,王某某就拿出来一个铁制甩棍,从桥上下来冲李某甲后腰打了两下,李某甲就跑了,王某某就对我们说我叫二龙,不服就来找我。说完,他们就骑摩托车走了,李某甲看他们走了就从桥旁上来了,我看到李某甲的左侧眼睛也出血了,但是当时天太黑,我没看清是谁打的。然后我们就骑摩托车去医院看王某乙了。另证实,刘某一拳打王某乙脸部了,王某乙右侧眼睛就出血了。这时艾某某也过来要打李某甲,我就用脚踹艾某某,张某某就过来将王某某等人拉开了,王某乙就往桥下走,我和李某甲在后边跟着,走了一会刘某从后边追上来踹王某乙几脚并说我是刘某,有本事你整死我。张某某就把刘某拉走了。王某乙边往桥下走边给王佳兴打电话让他过来送自己去医院,我和魏某某、翟某某也过去送王某乙,刘某这时骑摩托车追李某甲和王某乙,让张某某拦住了,王某乙走后,我和李某甲、魏某某、翟某某就往桥上走取摩托车,我们刚到桥下的时候,我就看见王某某、李红吉手里拿着铁棒子,侯佳楠和艾某某也都站在桥头,我们看他们拿铁棒子,我们挺害怕没敢说话就往桥上走,这时侯佳楠奔李某甲过来了,他对李某甲说谁打我龙哥来的。侯佳楠说完就用拳头打李某甲头部几拳,艾某某就过来拽李某甲,王某某就拿着铁棒子对王某某说我今天揍的就是李某甲,你记住我叫王二龙。说完就用铁棒子打李某甲后背几下,李红吉拿着铁棒子也冲过来要打李某甲,被张某某拦住并将李红吉手中的铁棒子抢下来了,王某某打完李某甲后就骑摩托车要撞李某甲,李某甲就从旁边的桥上跳下去了,王某某看李某甲跑了,就对我们几个人说我是太平王二龙,你们要是不服就来找我。然后王某某、艾某某就骑着摩托车驮着李红吉、侯佳楠走了。王某某他们走后,李某甲就从桥下上来了,我们几个人就一起骑摩托车去新立卫生院了,到医院后我看见李某甲的左眼也出血了。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20时左右,我和李某甲、王某乙、魏某某、李某乙去新立北外环大桥玩,我和魏某某在桥下,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在桥上,我就听见王某乙喊春伟,我和魏某某往桥上走的时候遇到了王某乙和李某乙、李某甲,王某乙用手捂着右侧出血的眼睛,他就给王佳兴打电话说要去医院,王佳兴来后王某乙就和他去医院了,我和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往桥上走时遇到了王某某、艾新和另外三个男的,当中有一个男的拿着甩棍对我说你们谁打二龙了。当时我们谁也没有搭话,张某某就把拿着甩棍的男的拽一边去了,我们就去取摩托车。有一个男的就往李某甲的后脑勺打了几拳,踹李某甲大腿两三脚,张某某就过去把这个男的拽一边去了,这时又一个拿着甩棍的男的指着李某甲说你就是李某甲啊,说完就用手上的甩棍打李某甲的腰部两下,这时艾新那帮人就说别打了,人家都不还手了。李某甲就从桥的坡上跑下去了,有一个男的就对我们说我是太平王二龙,你们要是不服就来找我。说完后他们就骑摩托车走了,他们走后李某甲就从桥下上来了,我看见他左眼睛受伤了,当时张某某就说去医院看看,我们就都去新立卫生院了。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晚上5点多,我和艾某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刘某对象一起在王某某家吃饭,我们都喝了不少酒。晚上10点多王某某就说送我们回家,我就坐艾某某的摩托车往家走,快到家的时候,王某某给艾某某打电话说你快回来吧,刘某和王张某某在大桥上撞车了。艾某某就驮着我直接去大桥了,我看见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三个人在大桥上站着,艾某某以为是王某某就和他们说话,发现不是后艾某某就给王某某打电话。不一会王某某和刘某、张某某各骑一辆摩托车就来了,张某某认识李某甲、李某乙和王某乙,他就过去打招呼去了,艾某某这时就说着急回家,我就坐艾某某的摩托车往家走,刚走没多久王某某就给艾某某打电话说你快给我回来,艾某某就又回到大桥上,我就看见王某某用脚踹李某甲,张某某抱着王某某,王某某又用拳头打李某甲身上几拳,这时王某乙就过去拉仗,刘某就说谁他妈的打我二哥来的。说完刘某就给王某乙面部一拳头,当时王某乙眼睛就出血了,艾某某看王某某、刘某和李某甲、王某乙几个人打了起来,就奔李某甲和王某乙去了,当时李某乙就迎了上来用脚踹艾某某大腿两脚,艾某某也用脚踹李某乙大腿,后来张某某拉着不让打了,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就往桥下走了,刘某就骑摩托车往桥下追,张某某就去追刘某,不让刘某再打李某甲,这时王某某就对艾某某说你赶紧给侯佳楠打电话让他过来,艾某某就给侯佳楠打电话说二龙和别人打起来了,你快过来帮忙。王某某又和艾某某说咱们去接侯佳楠他们。我就坐艾某某的摩托车和王某某一起往二中方向去接侯佳楠,我们到二良修理部时看见侯佳楠和李洪吉两个人都在,艾某某和王某某就一人驮着一个人往回走,我就留在了修理部没有跟着。在现场时我没看见谁使用工具。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晚上5点多,我和王某某、艾某某、刘某、王某丙一起在王某某家吃饭,当时我们喝了不少啤酒。晚上10点钟左右我们说骑摩托车回家,王某某不放心就说要送我们回家,当时艾某某驮着王某丙先走了,我和王某某、刘某,还有刘某对象,我们一人骑一台摩托车往新立走,当时王某某说再去溜达溜达,他就给艾某某打电话说刘某和张某某在大桥上撞车了,你过来吧。我们就往新立镇北外环的桥上走,到那后我看见艾某某驮着王某丙在桥上等着,我又看见北外环的桥上还有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我就过去和他们打招呼,艾某某就说要回家,他就驮着王某丙往桥下走,刚走没多远王某某就给艾某某打电话叫回来了,王某某就直接走到李某甲身边用脚踹李某甲肚子一脚,边踹边骂李某甲。我看王某某踹李某甲,我就赶紧抱住王某某的腰往后拦着王某某,王某某又冲上去用拳头打了李某甲一拳,当时和李某甲一起的王某乙就过来拉仗,刘某说谁打我二哥了。刘某看王某乙拉仗就上来给王某乙一拳,王某乙当时就用手捂住了眼睛往后撤。艾某某看王某某、刘某都伸手了,艾某某就要打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就迎了过去用脚踹艾某某大腿一脚,艾某某用脚踹李某乙大腿几脚,王某乙用手捂着眼睛和李某甲往桥下走,王某某、刘某就去追,艾某某就拽住王某某说在新立还能挨揍,你等会,咱们找人。我就拽着刘某说你是不是虎啊,二龙他们都没下来,你还往前冲啊。刘某就被我给劝了回去,我就跟着王某乙、李某甲他们一起走了,王某乙边往桥下走边给王佳兴打电话说去医院,李某甲我们一帮人就往桥上走去取摩托车。我看见王某某、李洪吉各拿着一根铁棍子冲李某甲过来了,我就将李洪吉手中的铁棍子抢了下来,这时侯佳楠就过去说是不是他啊。边用脚踹李某甲身上,我就赶紧将他拽了回来,王某某拿着铁棒子对李某甲说我今天揍的就是李某甲,你记住我叫王二龙。说完王某某就用手中的铁棒子打李某甲的后背几下,李某甲就从桥上跑到沟里去了,我当时拉着李洪吉和侯佳楠,怕他们再打李某甲,李洪吉就对我说你把那铁棒子给我,我还有用呢。我就将铁棍子给了李洪吉,我就去找李某甲他们了,王某某、艾某某、侯佳楠、李洪吉怎么走的我也不知道了,过了一会我就和李某甲等人骑摩托车去医院了,我看到李某甲眼眶肿了,我到医院以后知道王某乙右眼也出血了。6.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3日20时左右,我和翟某某、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五人一起骑摩托车溜达到新立镇北外环桥上,在那呆了一会儿后我和翟某某就到桥下去了,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在桥上,他们打仗的事我不知道,我是听到王某乙在桥上喊我说他被打了,我才和翟某某上桥,我看见王某乙右眼出血了,我就让李某甲找车,不一会王佳兴开车把王某乙送医院了。王某乙走后,我和李某甲、李某乙、翟某某到桥上去取摩托车,王某某等四人就又奔李某甲来了,问谁是李某甲,谁打我二哥来的。随后王某某拿甩棍上来打李某甲腰两下,还有人用脚踹李某甲,有人用拳打李某甲,具体打哪了我不清楚,天太黑我看不清,张某某就过去拉仗,李某甲就跑了。王某某说我是王二龙,不服来找我,我们没人接话,就都去新立医院了。到医院后,大夫说王某乙在这里治疗不了,我就和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还有王某乙的父母一起去榆树市医院了,到榆树市医院后,我看见李某甲的左眼睛肿了。我和李某乙都没参与打仗,我们和那些人不认识,也没有过节。李某甲和王银有过节,去年李某甲踹王某某一脚。(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5年5月3日下午我和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翟某某等人在李某甲家吃饭,晚上8点多吃完饭后李某甲就说去溜达,我们也没事就一起去了。我和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翟某某几个人骑了三台摩托车到新立镇北外环的大桥上玩,我们到桥上以后,魏某某和翟某某就去了桥下,我和李某甲、李某乙就在桥上聊天。不一会我就看见艾某某骑着摩托车拉着一个女的到了桥上,艾某某就打电话说你们在哪里呢,我咋没看见你们呢,我现在就在桥上呢。我也没当回事,几分钟后王某某、张某某、刘某骑摩托车也到了,李某乙与张某某认识,张某某就过来打招呼。艾某某这时骑摩托车就要走,王某某就奔李某甲去了,骂李某甲并踹李某甲肚子一脚,李某甲当时就趴在摩托车上了,张某某就赶紧去拉仗,他抱着王某某,王某某又用拳头打李某甲头上两拳,张某某没拉住,王某某就和李某甲打了起来,我就上去拉着李某甲,这时刘某也过来了,刘某边走边说谁打我二哥啊。因为当时我拉仗,刘某就直接奔我来了,刘某用拳头打在我面部一拳,用脚踹我身上几脚,当时我右眼就出血了,我就不拉仗了,从人堆里退出来往桥下走,李某甲和李某乙也跟了下来,刘某也从后边跑过来用脚又踹我几脚并说我是刘某,你有种整死我啊。张某某就将刘某拉走了,我边走边给王佳兴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接我去医院,我快到桥下的时候刘某又骑摩托车追了上来,张某某就过去劝刘某,这时王佳兴开车也到了,我就坐他的车去新立镇卫生院了,到医院后大夫说我右眼挫伤,泪小管断裂,以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右眼的伤是刘某用拳头打的,后来经公安司法鉴定系轻微伤。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11月份我和王某某在网吧发生了口角,王某某说你不就新立街里的吗,你等着,我晚上找你。王某某当天晚上也没有来,第二天中午,王某某给王洪志打电话,我当时和王洪志在一起,我就和王洪志一起去见的王某某,王某某把老市场烤冷面的哥叫来了,因为王洪志与王某某的哥认识,当时就没有打仗,我用脚踹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就说小崽子,你别自己走,之后我们就都散了,这事也就过去了。2015年5月3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王某乙、翟某某、魏某某、李某乙我们五个人骑三辆摩托车去新立镇北外环大桥上溜达,我们将摩托车停在了大桥上,翟某某和魏某某就去桥下了,我和李某乙、王某乙在桥上。过了一会艾某某拉着一个女的停在了天桥上边,艾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哪呢,我在大桥上咋没看见你呢。艾某某打完电话几分钟后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就骑着摩托车来了,因为平时我们和张某某关系都不错,张某某就过来和我们打招呼,艾某某这阵就打着摩托车要走,王某某就奔我来了,王某某先用脚踹在我肚子上,我当时就被踹趴在摩托车上了,张某某就抱着王某某不让他打我,王某某又用拳头打我头部几拳,我就跟王某某打一起了,王某乙也过来拉仗,刘某就说谁他妈的打我二哥。说完就用拳头打王某乙几拳,艾某某也紧跟着过来要打我,李某乙就迎了过去,艾某某就踹李某乙几脚,张某某就将刘某他们拽开了,这时我就看见王某乙的眼睛出血了,我就赶紧扶着王某乙和李某乙往桥下走。我们刚走一段刘某就追下来了,刘某踹王某乙几脚并说我叫刘某,有本事你整死我啊,张某某就把刘某拽住了,王某乙就给王佳兴打电话让开车来接他去医院。不一会刘某骑着摩托车又下来了,张某某又把刘某拦住了,他俩具体说什么我也没听清,后来王佳兴就开车把王某乙送新立卫生院了。我就发现我左侧眼睛也肿了,我就说取摩托车也去医院,我就往桥上走去取摩托车,这时我看见王某某、艾某某和另外两名男子往桥下走,王某某和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中各拿一个铁棍子,我当时没说话就继续走。艾某某就过来拽我的胳膊说不是我揍的你啊,跟我没关系。王某某就拿着铁棍子过来对我说X你妈的,我今天揍的就是李某甲,你给我记住我叫王二龙。王某某边说边用铁棍子打我后背几下,另外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过来说就是你打我龙哥来的啊,说完他就用拳头打我头部两拳,这时张某某过来将他们拉开了,王某某就骑上摩托车说X你妈的,我今天撞死你得了。王某某就骑着摩托车冲我来了,我就从桥的坡上跳了下去,王某某也没再追我,我听见王某某对李某乙几个人说我是太平王二龙,不服来找我。过了一会我听没有动静了,我就从桥下爬了上来,因为我眼眶肿了,我就说去医院看眼睛,顺便看看王某乙怎么样了,我就和李某乙、魏某某、翟某某、张某某几个人一起去新立卫生院了。我眼睛的伤是王某某形成的,王某乙眼睛的伤是刘某打的,当时天黑,刘某手里拿没拿东西我没看见。(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还叫王二龙,2015年5月3日下午5点多,刘某、艾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和刘某对象在我家吃的饭,我们当时喝了不少酒,后来刘某和张某某要回家,我就说送他们,我们一共骑四辆摩托车走的,走到新立镇北外环铁路桥上的时候我看见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三个人在桥上,我就停了下对刘某、艾某某、张某某说李某甲之前在新立街里踹过我,一会咱们打他们。刘某和艾某某就说那咱们就打他们呗。张某某没说话,然后我就从摩托车上下来走到李某甲身边,用脚踹李某甲肚子一脚,用拳头打李某甲头部几下,张某某就过来拉着我,刘某和艾某某看我打李某甲,刘某也过来用脚踹李某甲,又用拳头打王某乙面部几拳,艾某某也过来踹李某甲,我和刘某、艾某某用拳头、飞脚打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张某某就将我们拉开了,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就往桥下走,刘某就追,张某某就拽着刘某不让他去追,但没拉住,这时我看见桥上来了一辆面包车,我就对艾某某说咱们三个人怕打不过他们几个。艾某某就说那咱们给李红吉、侯佳楠打电话,让他们来打李某甲他们。然后艾某某就给侯佳楠打电话说我们在外环桥上打起来了,你抓紧拿家伙过来帮忙。我让艾某某骑摩托车去接李红吉和侯佳楠两个人,在这期间我看见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摩托车在桥上,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他们的摩托车砸了。不一会艾某某驮着李红吉、侯佳楠来了,当时李红吉拿着两个铁棒子,我就拿过来一根,艾某某和侯佳楠跟着往桥下跑去撵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等人。桥下的面包车就拉着王某乙走了。我到桥下后刘某骑着摩托车拉着他对象往桥上走,我就问刘某干嘛去。刘某说我送我对象,一会再回来。当时就剩下李某甲、李某乙,还有一男一女,他们就往桥上走,我就拿着铁棒子打李某甲后背七八下,边打边说李某甲,我今天打得就是你。李红吉拿着棒子也去打李某甲,当时就被张某某给拦住了,李红吉就没打到,然后我就到桥上取摩托车,然后对李某甲说我撞死你得了。李某甲就顺着桥边跑了下去,我就说你给我记住,这事没完,见到你我还得揍你。我看李某甲都跑了,我就对李某乙他们几个人说我是太平王二龙,不服你就来找我。我说完就驮着李红吉、艾某某走了。另供述,李某甲眼睛的伤是我打的,我认罪。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王某乙均系轻微伤,我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2.被告人刘某供述,2015年5月3日晚上5点多,我和艾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刘春燕在王某某家吃的饭,当时我们喝了不少酒。晚上9点多我们就说要回家,当时王某某骑着摩托车,我驮着刘春燕,艾某某驮着王某丙,张某某自己骑摩托车回家,我们骑到新立北外环桥上后看见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三个人在桥上唠嗑。当时王某某就停车对我和艾某某、张某某说李某甲之前在新立街里踹过我,咱们去揍他们。王某某说完就下车用脚踹李某甲,用拳头打李某甲的头部,我见王某某伸手打上了,我和王某某又是好朋友,我和艾某某就冲过去用拳头、巴掌、飞脚帮王某某打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三人,我先用脚踹李某甲的,然后用拳头打的王某乙面部几拳,张某某就将我们拉开了。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就往桥下边跑,我就撵,张某某就拽着我不让我去,我挣开张某某后骑摩托车就撵上了他们,我大骂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他们,我正想继续揍他们三人的时候我就看见桥下停着一台面包车,除了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外,还有几个人在面包车旁边站着,我看他们人多我就没敢上前,我就往地里跑,有几个人就追上我用巴掌、拳头打我几下,我就跑了。我从地里跑出来以后看见面包车旁还站着他们几个人,我当时也没敢说话,这时从面包车上下来一个男的对我说我叫王佳兴,我说我知道,我就往我停摩托车的方向走,当时刘春燕在我的摩托车旁边站着,我就拉着刘春燕走了,我刚走没多远就听见王某某、艾某某几个人喊我,我当时也没说话,我和刘春燕就骑摩托车走了。我当时没注意谁受伤了。另供述,王某某踢李某甲肚子上后又打李某甲头部几拳,我和艾某某也上去了,王某乙踹我,我就打了王某乙面部几拳,把王某乙的眼睛打出血了,张某某就把我们拉开了。王某乙去医院后,侯佳楠和李红吉就来了,我没看见王某某用铁棒子打人,因为我在沟里来的。王某乙的眼伤是我打的,我认罪,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王某乙的伤情系轻微伤,我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持械与刘某共同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二被害人轻微伤的环节,有证人艾某某、李某乙、王某丙、张某某、魏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刘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的原始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应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无故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某、刘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