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481号原告:唐某某,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徐琴,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