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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170号原告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禹城市鑫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鼎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昝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