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300号原告张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