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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月星与高广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星,高广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360号原告陈月星。被告高广翠。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月星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陈月星负担。审 判 长  于 娜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