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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与鲍宽勤、鲍家皓擅自开垦林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鲍宽勤,鲍家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0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许苏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鲍宽勤,村委书记。被执行人鲍家皓,村长。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鲍宽勤、鲍家皓擅自开垦林地一案作出的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6号和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6号和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作出的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6号和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林业局作出的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6号和徽林罚决字(2015)第03-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嘉泽审 判 员  郑家治人民陪审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