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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锦品、汪平等与周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品,汪平,汪翠,汪齐,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品、汪平、汪翠、汪齐。被执行人周龙。申请执行人李锦品、汪平、汪翠、汪齐与被执行人周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锦品、汪平、汪翠、汪齐债权已受偿10000元,未受偿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