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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钟永平与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平,李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88号原告:钟永平,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李安,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家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平诉被告李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安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李安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永平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钟永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圣来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