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介岩与王凤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岩,王凤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896号原告陈介岩,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翟崇虎,山东海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伟,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岩与被告王凤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介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介岩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介岩撤回起诉。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