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诉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004号原告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0号二层东南侧。法定代表人蔡春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首创空间。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红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3月签订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合同生效及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约定由被告向我公司提供网络推广服务,我公司需交付7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在履行期内提交7000万元的推广业务。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交付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干扰并阻止我公司进行内容投放,或以其内部规定拒绝投放我公司提交的推广业务,造成我公司未完成约定额度。被告以未能履行约定数量的推广内容为由,非法扣留我公司合同保证金462.5万元,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462.5万元。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原告承诺为百度争取大量推广客户合作基础我公司提供平台,信任原告的业务能力可以带来双方收益,其完成数额则双方获益,不能完成我公司也���损失。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未达标准被扣除了优惠幅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且双方结算时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对此进行了认可,双方已经结算完毕,现双方仍在继续合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签订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和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通用条款,约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为原告提供搜索内容推广作为有偿服务,以交易额度确定折扣比率,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一年内投放总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原告支付700万元保证金,完成数量达到承诺金额可以给予35%的优惠额度;如原告违反合同中约定的“推广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条款,被告有权对账户违约期间的全部消费金额不计入框架投放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优惠额度两倍的罚金,或停止推广至符合约定,或终止合同,由原告返还已经享受的优惠;赠��的额度不可提前享用,必须与实际购买的资源按比例同期执行。原告提交合同、通用条款及其引入的客户名单和产品目录证实上述事实,其表示自身实际完成了4600万元的额度,以7000万的65%比例计算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标准。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只有被告可以终止合同,系被告单方的条款,有失公平。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表示合同约定承诺销售赠送的额度不能提前使用,原告完成的数额为4600万元,该数额的优惠低于35%,且不能在其中按比例直接减扣。关于推广内容的合法性及适当性,原告应该知晓其中不应有淫秽色情内容,但原告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部分,有部分含有上述内容的图片,违背公序良俗。原告提交一份2014年9月2日百度内部发送的邮件复印件,称系百度一位曾负责其业务的离职员工提供,邮件中称“为响应国��净网行动,充分考虑上网用户体验,8月25日起网盟加大对敏感物料的打压力度。创意和着陆页涉及低俗内容(色情、暧昧、儿童不宜等),在非低俗流量上展现打压;如创意、着陆页内容极其低俗,直接禁止展现。执行操作:主要涉及成人、男科、妇科、丰胸减肥(含胸部整形)类物料、游戏、招商加盟等行业物料内容涉及低俗也会进行打压,近日内将陆续上线。影响范围:本次打压可能造成部分客户消费骤减,KA整体业绩受影响(每个)账户每日10万元左右,请提前与客户沟通”。原告同时提交业务流量表,证实在9月初开始流量直线下降的情况,即上述净网活动中被告的操作对其业务量造成的影响。被告认为邮件仅为网页打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对客服人员私自泄露的情况其并不清楚。净网活动中百度确实对涉及黄赌毒等内容加大了巡查力度,流量��一定下降应属正常。原告提交其发送给百度人员张杰翔等人的邮件,自2014年8月26日开始至2015年1月4日的多份邮件内容均为告知某账户没有流量并附流量表截图,请求查看原因,申请放量或申请不打压;部分表述为没有一点流量,并表示用户已经更换产品;部分表述客户是做鲜花的,请求查看原因。原告表示其按照要求填写了排查表,但没有回复,且未告知原因。被告表示对上述邮件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双方确实对退款问题进行了邮件沟通,最后形成补充协议。其提交2015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对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原告未能完成框架协议数量,折扣率降低,按照比例扣除保证金4625787.76元,其余款项冲抵到其他合同中。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合同中写为保证金,邮件中写为优惠。被告表示扣除的就是优惠的部分,因未达到7000万元的约定数量,优惠折扣从35%降至25%,减少了10%,故用实际销售的46257877.6元乘以10%,为最后得出的扣减数额,原告对此已经认可。原告表示该补充协议的签订系受被告胁迫,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同时提交一份原告推广网站中的页面截图,内容为“美国回春态牡蛎锌片”的销售推广,有较为暴露的暧昧照片,表示可以看出网站存在淫秽色情图片,违反公序良俗,百度网为维护网络环境才关闭了推广账户,故无流量。对此原告表示,框架协议的附件中有网站销售商和产品目录,百度对其推广的内容明知,再以广告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限制用户流量不妥,且无相关部门的结论性认定,仅以百度自身判断,不通知就关闭用户的账户,其行为非常强势,故意限制流量造成无法达到预期指标。被告表示框架协议的附件中只有主要产品的名称,名称文字不存在色情内容,原告推广网站出现的内容存在问题,违反国家规定,其表示可以提交卫生部,公安部等相关机构的文件作为参考,证明药品宣传图片和文字确有多种文件进行限制和监督,并非百度故意限制流量,其表示停止用户流量也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不会无故停止服务,故意侵害用户利益。被告认为其对此没有通知的义务,发现涉案账户存在问题陆续停止,有警示效果,原告应该知道哪些内容违法并进行处理。原告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系被胁迫所签,显失公平,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补充协议,被告表示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完成,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撤销。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所附服务通用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合同约定原告完成被告经营的百度网中一定数量的客户搜索排名流量消费后获得赠送35%的服务,原告认为其完成的部分已经达到约定数额的65%的要求,但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为全部完成后给予的赠送流量,原告的上述意见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不能认定原告完成了约定的标准,故被告降低其应获得的优惠档次符合合同要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未能完成约定数额的原因,原告认为系被告因净网行动停止其部分客户的流量造成,被告表示给予部分商户停止流量的处理系因为客户宣传页面中有违规内容,其行为正当。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为合同关系,即便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被告认为内容存在问题,停止流量的行为正当,其也应在履行过程中对原告用户进行限制或停止流量的行为���(或即时行为后),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使用户及时处理问题内容,以便不影响其推广业务的持续。虽然被告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不当之处,但本案中双方针对上述扣除情况已经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已完成结算,原告当时对此已经认可,现认为该协议系经胁迫所签,显失公平的说法并无相关证据支持,无法确认。故本院认定双方该阶段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现要求撤销补充协议,退还扣除款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在今后合同履行中应对类似情形给予注意,发现客户的推广内容页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提醒,采取停止流量等措施时应先行或即时通知和沟通,以便商家进行调整,避免纠纷的发生。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迅联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宏丞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