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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22民初64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日婚生长子孙鹏,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10月14日原告李某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财产无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孙鹏随被告孙某生活,原告李某共负担孙鹏抚养费32000元(其中16000元已给付,剩余的16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