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胜琪与张子豪,蔡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胜琪,蔡禹臣,张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70-1号原告宁胜琪,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蔡禹臣,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张子豪,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胜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人民陪审员 曾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