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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胜琪与张子豪,蔡禹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胜琪,蔡禹臣,张子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770-1号原告宁胜琪,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蔡禹臣,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张子豪,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胜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1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人民陪审员  曾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