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孔小胜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小胜,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孔小胜,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石磊,男,1963年6月22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孔小胜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额140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石磊个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独资公司——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房产已设定了他项权利,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孔小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9执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