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982号原告王×,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刘×,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