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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保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8号罪犯陈保堂,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保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罪犯陈保堂于2014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保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3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保堂伙同他人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县人和乡赵庄涵洞施工工地盗窃柴油发电机时,被看场工人徐士亿发现后,持刀抢走徐士亿手机一部,并将柴油发电机劫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陈保堂伙同他人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县人和乡郜庄涵洞施工工地后,盗走电焊机一台,薄膜一卷。该犯有自首情节。罪犯陈保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保堂减去刑期三个月。刑满日期: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