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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薛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小安,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孟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利民审 判 员  宋德勇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伟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