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利章与许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利章,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上诉人王利章因诉许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利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绚丽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