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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利章与许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利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利章,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上诉人王利章因诉许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利章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绚丽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