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龙羿与曾科虎、刘帮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羿,曾科虎,刘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龙羿。被执行人:曾科虎。被执行人:刘帮玉。龙羿与曾科虎、刘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帮玉及共有人曾添源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02号桂盐大厦综合楼18层1805号房有相关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帮玉及共有人曾添源在南宁市民族大道102号桂盐大厦综合楼18层1805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