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4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5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第1136505号、第3334148号、第1661473号、第4304923号、第63227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经原告多年辛勤经营,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及良好的声誉且目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被告开办的市场内存在大量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刚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