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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7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793元、执行费1151元,但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4514元及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