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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祥平与卓月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祥平,卓月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祥平,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月龙,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宝玲,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朱祥平因与被上诉人卓月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2015年12月28日,朱祥平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朱祥平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482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朱祥平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祥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祥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燕红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