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戚圣英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64号起诉人戚XX。本院收到起诉人戚XX以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1957年2月被安排在顾高农具厂造纸厂工作,1962年春从扬州市泰县顾高农具厂下放至顾高邰家村安家落户,按政策批准全家农转非,起诉人多年来找被起诉人要求享受退休待遇,2015年1月2日泰州市信访部门批示要求被起诉人为起诉人办理退休,2015年10月8日被起诉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每月给予起诉人320元的生活补助,不为其办理退休,后起诉人多次上访,各级政府均答复要求被起诉人按政策为起诉人办理退休,但被起诉人至今拒不办理,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按省政府相关文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要求落实身份、待遇,因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戚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秀芳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