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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韦利君与新会区会城云林家具厂、陈池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利君,新会区会城云林家具厂,陈池活,陈月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25号原告韦利君,男,汉族,住广西柳城县。公民身份号码:×××2115。诉讼代理人严安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新会区会城云林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娉。被告陈池活,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2814。被告陈月娉,女,住址同上。三被告的共同代理人李志恒,是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利君诉被告新会区会城云林家具厂、陈池活、陈月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利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利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利君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2元,由原告韦利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雪珍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