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贺喜与独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喜,独敬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008号原告贺喜。被告独敬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喜诉被告独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喜自愿撤回对被告独敬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60元,本院退回1180元)。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