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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菊香诉杨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菊香,杨焕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425号原告菊香,现住科右中旗。被告杨焕君,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菊香诉被告杨焕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菊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菊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菊香负担。审判员  陈晓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