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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陆孝根与周贤师、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孝根,周贤师,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财保6号申请人:陆孝根。被申请人:周贤师。被申请人: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曹桥街道07省道章桥段55号第1幢三层东1-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2000117873。法定代表人:李建有。申请人陆孝根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贤师、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贤师、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孝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贤师、平湖市鸿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颖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