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金宽与张德占、赵洪勇、许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宽,张德占,赵洪勇,许宜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300号原告王金宽,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德占,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洪勇,男,196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许宜良,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金宽与被告张德占、赵洪勇、许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宽撤回对被告张德占、赵洪勇、许宜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