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井子衣沙与向金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子衣沙,向金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井 子 衣 沙 与 向 金 兵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17号原告井子衣沙,男,彝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顺全,普格县普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井子色祖,系原告的父亲,特别授权。被告向金兵,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锦斌,系被告的妻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井子衣沙与向金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子衣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刚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井子衣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昌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