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8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吴XX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XX,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乐平市后港镇。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韶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6日13时许,在乐平市西门广场华联舞厅,舞厅经营者徐X甲与其妻子程XX制止顾客邓XX在舞厅内吸烟,双方发生口角,后邓XX(另案处理)叫来被告人吴XX等人将被害人徐X甲、程XX殴打致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X甲、程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吴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辨称,我去歌舞厅是去娱乐的,是正常消费,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在之前双方发生过矛盾,只有我动手了,没有其他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3时许,在华联歌舞厅,徐X甲、程XX因制止邓XX(另案处理)在舞厅内吸烟,而遭到邓XX叫来的被告人吴XX的殴打。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X甲、程XX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吴XX家属赔偿了徐X甲、程X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取得了徐X甲、程XX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XX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我接到邓XX的电话,说徐X甲扬言要打我。我赶到华联歌舞厅,用拳头打了徐X甲,用脚踢了徐X甲,用巴掌打了程XX的脸。因为我之前与徐X甲有过矛盾,接到电话后我是一个人去的。2、同案人邓XX的供述。2015年2月26日,在华联歌舞厅内正在吸烟时,程XX叫我不要吸烟,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我打电话给吴XX叫他过来解决一下,其带了两个人到了歌舞厅,我们四人就动手打了徐X甲。邓XX的辨认笔录。经辨认,认出吴XX为殴打了徐X甲、程XX的人。3、被害人徐X甲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下午,在我自己经营的华联歌舞厅,因程XX(妻子)制止他人吸烟,而导致我们夫妻二人被该顾客叫来的人打伤了。4、被害人程XX的陈述。2015年2月26日下午,我在舞厅看到一位顾客吸烟,就制止他叫他不要在舞厅内吸烟。我老公徐X甲听到后就赶过来,但该顾客打电话叫了人到歌舞厅,将我和徐X甲打伤。5、证人徐X乙的证言。2015年2月26日下午,我在华联歌舞厅收银台做事,看到程XX叫一位男顾客不要在舞厅内吸烟,然后男顾客与程XX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叫人把程XX、徐X甲打了。6、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经鉴定,徐X甲、程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证实邓XX、吴XX因殴打他人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500元。其中邓XX因身体疾病无法羁押,现在逃未归案。8、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吴XX犯罪时已经成年,无犯罪前科,系被抓获归案。8、光盘一张。9、情况说明。邓XX、吴XX未交待其他同案人情况,无法寻找。相关证人也同样无法寻找。同案人邓XX已被列为在逃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致2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XX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查小东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