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庄小寅与庄春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2民初10号原告庄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0622。被告庄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0631。委托代理人徐日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西县。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甲、被告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日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丙,××××年××月××日生育男孩庄某丁,双方并于××××年××月××日在上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手续。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其个性横蛮,态度恶劣,嗜赌成性,经常深夜不归,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自今年农历4月18日外出打工至今,莫说要他寄钱回家,就连一个平安电话都没有,婚后生活经济来源,全靠原告一弱女子在广州街头卖菜的微薄收入来维持。家公家婆从不来广州照看孙子孙女,又不准我娘家父母到来帮忙照看小孩,原告稍有怨言便恶言相向,并施于暴力、且扬言说若原告提出离婚便要杀死原告娘家全家,原告成日提心吊胆过日子,受不了他的欺凌和恐吓,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二小孩庄某丙、庄某丁由原告负责抚养;3、各人生活专用品归各人所有。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的,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丙,××××年××月××日生育男孩庄某戊,二个小孩出生后,于××××年××月××日双方一同到上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手续。被告与原告从认识谈婚、生小孩、补办结婚登记至今的多年来,夫妻生活算是有商有量,相互配合,被告对待原告也是百般迁就,爱如掌上明珠。数年前,夫妻俩又一同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辖区处开办了“卖菜店”和“水店”店里的一切资金全都由原告掌管。夫妻俩虽赚不了大钱,但却也勉强解决家庭温饱。这并不如同原告诉状所表述的那种情感。在此被告要讲明的是如果说是“缺乏了解、答辩人个性蛮横、态度恶劣、常因事争吵”,那就不可能在二个小孩出生后,长达数年之久再去补办结婚登记!被告与原告在广州市开店期间的2013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答辩人驾二轮摩托车外出,当行至在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大道华埔村路段时,突遇与迎面开来的货车发生碰撞,从而导致被告身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使得被告在“广州市三九脑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2天。被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职能部门的鉴定为:10级伤残。这也无疑会影响到被告日后劳动能力的问题。对此,被告又通过一次的法律诉讼,经广州市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与判决,被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25万多元。然而,该“25万多元赔偿款”被原告领取后,就突然编造了上述理由而提起离婚诉讼。这实在是令被告绝对不能接受!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丙,××××年××月××日生育男孩庄某丁,双方并于××××年××月××日在上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后,双方一直在被告家里居住,2010年10月原、被告一起外出开店做生意,因种种原因,店铺于2014年底转租,被告于2015年5月回老家居住生活,原告仍在外地打工并抚养小孩,原、被告夫妻从2015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后,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育有两个小孩,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庄某甲与被告庄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许清审 判 员 张志达人民陪审员 彭衍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源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