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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丰颐大酒店、许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丰颐大酒店,许光,武汉市金麟商贸有限公司,舒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48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丰颐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吴运来,该酒店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光,男,汉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武汉市金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桥头街66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笋,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舒笋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1号小区第31幢1单元6层1号、2号房屋(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市070059754、市070059755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舒笋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11号小区第31幢1单元6层1号、2号房屋(房屋合同编号分别为市070059754、市07005975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晏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