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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3民初97号原告曹某,太和镇谭沙石墨有限公司文秘。被告侯某甲,在郑州开渣土车。原告曹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侯某乙。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性情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非常大的差异,双方经常吵架,生活中难以共处。尤其是被告对家庭没有承担能力,由原告一人的工资支撑全家开销,且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向,对家人漠不关心。被告在不征求原告的情况下,曾以夫妻名义在外借款13000元,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如儿子生活教育中还有其它支出,双方各承担一半;3、共同债务:婚后被告所借债务,原告的二姐1万元,三姐1万元,原告姑姑25000元,均由被告归还;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就其诉称,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拟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婚生小孩侯某乙基本情况。4、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工行郴江支行流水单十张、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一套、办证及登记费用票据一套,拟证明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东岭桂园11栋3单元505是原告的婚前财产的事实。被告侯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但经本院庭审时向被告侯某甲电话核实其意见时,被告侯某甲辩称,只要原告曹某不改其儿子侯睿鸿的姓名,其同意离婚,其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欠原告二姐的一万元、三姐的一万元,原告姑姑的二万五千元属实,系其个人欠款,其愿意偿还,小孩归原告抚养,其同意出抚养费。经庭审举证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4项证据具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根据对以上有效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9月在郴州市岭驾校学车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郴州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小孩侯某乙。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的不同,被告没有固定工作,致使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日渐淡薄。故酿成本纠纷。另查明,原告曹某在婚前按揭购买了郴州市青年大道东岭桂园11栋3单元505房,结婚时与被告侯某甲共同装修居住至今。此后的按揭款由原告曹某支付。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性格、学识差异较大,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加上被告工作不稳定,双方生活中又缺乏沟通,夫妻矛盾加剧。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也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曹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侯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每年的1月份一次性给付原告),其它开支双方各承担一半。三、原告曹某婚前所购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东岭桂园11栋3单元505房归原告所有。四、婚后被告所借债务,原告的二姐1万元,三姐1万元,被告姑姑25000元,被告侯某甲自愿于2017年前还清。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