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大燕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80号罪犯李大燕,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杜成民、李永添、杜成先、李大燕退赔被害人单位名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6607.96元、被害单位也门圣发贸易有限公司石狮代表处经济损失人民币454920元、被害单位泉州市铭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0.08元。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被评为监狱积改,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大燕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大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大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大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李大燕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