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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孙文锋与颜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锋,颜海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2730号原告孙文锋。被告颜海俊。原告孙文锋与被告颜海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文锋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颜海俊给付油漆工报酬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颜海俊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颜海俊结欠孙文锋报酬款8000元,有孙文锋提供的颜海俊出具的欠条及孙文锋的自认为证,事实清楚,颜海俊未及时支付该款是产生本纠纷的原因,其应负给付之责。孙文锋要求颜海俊支付所欠的报酬款10000元,该款应扣除孙文锋自认的颜海俊已经支付金额2000元。颜海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的款项金额超过孙文锋自认的2000元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其所付金额以孙文锋自认的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海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文锋工资款8000元。二、驳回孙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孙文锋已预交),由孙文锋负担5元;由颜海俊负担20元,颜海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孙文锋。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