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孙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孙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友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友祥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