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琳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天成陶瓷有限公司,徐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监2号原审原告湖北天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杉木乡烟铺村。法定代表人张锡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佳柳,湖北天成陶瓷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原审被告徐琳,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湖北天成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徐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