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梅松与吴祖培、张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松,吴祖培,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13号申请人梅松。委托代理人李永松(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祖培。被申请人张倩,系吴祖培之妻。申请人梅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吴祖培、张倩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祖培在来凤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标的款2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梅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祖培在来凤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标的款260万元。申请人梅松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