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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晓培与张德恩、于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培,张德恩,于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34号之一原告张晓培,男,生于1981年6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德恩,男,生于1970年4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于花云,女,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培诉被告张德恩、于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德恩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现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齐光辉审 判 员 :孟金虎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